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2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DB11/T 1191.2—201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2009)进行分类的具有理化危险、健康危险和环境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硅业学院)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及其活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处置等过程。
第二章 采购与审批
第四条 购买一般化学品时,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索取相应发票,留存相关供应商的经营许可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爆炸品等,购买前须经学院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
第六条 学院各单位和个人采购化学试剂及玻璃仪器应建立化学试剂及玻璃仪器详细台账,应包括货物入库(出库)时间、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进货人,保管员、存放地点、领用人。
第三章 存放和使用
第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学院各课题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实行建档管理,并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第八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要详细指导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实验过程指导教师不得擅自离岗。
第九条 化学品有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储藏室、储藏区、储存柜等应通风、隔热、避光、安全;有机溶剂储存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易泄漏、易挥发的试剂保证充足的通风;试剂柜中不能有电源插座或接线板;化学品有序分类存放、固体液体不混乱放置、配伍禁忌化学品不得混放、试剂不得叠放;装有试剂的试剂瓶不得开口放置;配备必要的二次泄漏防护、吸附或防溢流功能;实验台架无挡板不得存放化学试剂。
存放量控制原则(按50平米测算):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原则上不应超过100公升或100千克,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公升或20千克(可按50 平方米为标准,存放量以实验室面积比考察);单个实验装置存在10公升以上甲类物质储罐,或20公升以上乙类物质储罐,或50公升以上丙类物质储罐,需加装泄漏报警器及通风联动装置。
注:第九条中的危化品存放量标准参考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1)》中实验室化学品存放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易燃、易爆、易挥发性物品严禁存放在非防爆电冰箱内。实验室冰箱安全使用标识应清晰,严禁在实验室冰箱中存放食物等生活物资。
第十一条 化学品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放归中转库、试剂柜、试剂架或专门用于储存化学品的通风柜,不得在装置、水槽、窗台、地面等处放置。
第十二条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应有标签,标名与物品要相符。对需要采取特殊方法保存的危险化学品(如金属钠、黄磷等)以及盛装酸、碱、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要经常检查包装和密封是否完好,严防洒落。
第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须认真查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了解所用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防护知识,课题组应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保证科研活动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使用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要建立《课题组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账》,由使用人和组安全员共同保管。
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存储在保险柜内,落实双人保管、双把锁(匙)、双本账、双人发货、双人领用的“五双”制度。严禁私自保存,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或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师生随意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剧毒化学品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有专人管理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防盗安全级别为乙级(含)以上;防盗锁应符合GA/T73的要求;防盗保险柜应符合《防盗保险柜》GB10409-2001的要求;监控管控执行公安要求。
第十六条 学院每学年对所使用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做全面的盘点清查,确保账物相符,严禁虚报、漏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及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为极度危害危险物质时,在做好个体防护同时,须设有明显的剧毒化学品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压缩气体钢瓶管理
(一)气体管路和钢瓶连接正确、有清晰标识。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定期进行气密性检查;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有钢瓶定期检验合格标识(由供应商负责);无过期钢瓶、未使用的钢瓶有钢瓶帽;钢瓶气体合格证内容完整、正确,气瓶颜色符合GB/T 7144的规定要求;确认满、使用中、空瓶三种状态;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气瓶总阀;
(二)压缩气体钢瓶的存放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体钢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三)气体钢瓶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气瓶应合理固定;危险气体钢瓶尽量冒干室外,室内放置应使用常时排风且带报警探头的气瓶柜;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涉及有毒、可燃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的气体监控和报警表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不混放;独立的气体钢瓶室,应通风、不混放、有监控,管路有标识、去向明确;有专人管理和记录;
存有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氮、CO2的较小密闭空间,为防止大量泄漏或蒸发导致缺氧,需安装氧含量监测报警装置;
(四)不得使用过期或检验不合格的压缩气体钢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在使用中,发现各类压缩气体钢瓶有腐蚀或损伤时,应及时进行检验。
第四章 废弃化学品分类收集及处置
第二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当加强三废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验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环保法令,必须加深对环境保护和防止公害的认识,自觉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做好“三废”处理,以免危害自身或者危及他人,造成环境污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处理前,各单位需进行严格分级、分类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任意丢弃、掩埋等。学院将不定期地统一组织收运并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一般化学废液的分类收集及处置:
实验室应设立化学废弃物暂存区,暂存区要远离火源、热源和不相容物质,避免日晒、雨淋,存放两种及以上不相容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时,应分不同区域暂存;暂存区应有警示标识并有防遗洒、防渗漏设施或措施。
(一)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桶或旧试剂瓶,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标明主要成分,瓶口密封。容器不得渗漏。
(二)一般化学废液分三类废液收集桶收集和存放,即: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
(三)废液桶须满足耐腐蚀、抗溶剂、耐挤压、抗冲击的要求。
(四)倒入废液收集桶的主要有毒有害成分必须在《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上登记,写明有毒有害成分的中文全称,不可写简称或缩写。桶满后(不可过满,须保留1/10的空间),将登记表粘贴在相应的桶上。
(五)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查看该废液桶的《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确认倒入后不会与桶中已有的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则应单独暂存于其它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六)不可将剧毒物质倒入上述三类废液收集桶。
第二十二条 剧毒化学废液的分类收集及处置:实验室产生的剧毒废液,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不可将几种剧毒物质废液混在一个容器中,按剧毒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填写《剧毒化学废液登记表》,报学院备案后,待统一处理危险化学废物时进行收运。
第二十二条 化学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及处置:化学固体废物主要是化学实验所产生的反应产物及吸附了危险化学物质的其他固体等,产生这些固体废物应随时贴好标签,填写《化学固体废物登记表》,待统一处理危险化学废物时进行收运,对于未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执行造成违法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三条 含有放射性的废弃物不得混放在危险化学废物中处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按学院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各单位提供的拟处理的各类危险化学废物的信息,适时与具有处理危险品资质的企业联系,并及时通知各单位做好相应的准备。
第二十五条 为节约危险化学废物处理费用,要求:
(一)不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物处理;
(二)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
(三)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提及但未详细说明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化学与化工学院(硅业学院)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