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改革政策落地见效,为部队输送更多高素质兵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厅、自治区征兵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大学生尤其是毕业学生积极踊跃参军入伍,全面保障退役大学生士兵优抚优待政策的落地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含新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教务处、计财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后勤处(节能办)、研究生院、各学院共同参与的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征兵工作站。学校征兵工作站是由上级军事机关挂牌成立的常设征兵工作机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人任站长。学校征兵工作站全程负责学生参军入伍和退役安置工作。
各学院成立征兵工作组,落实征集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安排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征兵宣传、退役安置、跟踪教育、学业帮扶等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负责退役复学(入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学费补偿代偿、经济奖励、学费资助等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入伍大学生的学籍管理、毕业认定、成绩记载、课程免修、课程替代、转专业、补考等工作。
(三)计财处负责审核、抵交或发放入伍和退役复学(入学)学生学费,结算住宿费等工作。
(四)招生就业处负责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办理,退役复(入)学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等工作。
(五)保卫处负责配合辖区公安机关、学生服役部队等单位对入伍大学生开展政治审查工作。
(六)后勤处(节能办)负责入伍大学生退宿,复学(入学)后安排宿舍、身体复查等工作。
(七)研究生院、各学院负责协助开展参军入伍宣传动员、复学(入学)安置、学业帮扶、指导服务、教育管理、就业创业等工作。研究生院、各学院需指定1名专职辅导员担任国防教育联络员,负责上传下达相关工作精神。
第三章 参军入伍与退役复(入)学
第六条 在校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应当办理保留学籍、退宿、党团组织关系转接、学费补偿或者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手续。
第七条 参军入伍的在校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入)学。服役期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八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中途退役的,学校准予复(入)学。思想退兵的,不予复(入)学。
第九条 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不予复(入)学。
第十条 凡学生退役复(入)学后,应当主动到学校征兵工作站登记备案,接受教育管理。
第四章 学业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朋辈、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退役复(入)学学生学业帮扶机制。
第十二条 学生退役复(入)学后可补选尚未结课的课程。
第十三条 退役复(入)学学生免修军训、军事理论和体育课程,直接获得学分,课程成绩按95分记。
第十四条 在校专科学生(含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实习成绩按良好等次或85分记。
第十五条 参军入伍的毕业班学生可免毕业实习,实习成绩按良好等次或85分记。
第十六条 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其学位证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对退役复(入)学学生的学业指导和专业教育。学校放宽退役复(入)学学生转专业限制(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除外)。退役复(入)学后,经本人申请,转入学院同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退役复学学生培养方案发生变化的,按照培养方案修读情况审核毕业条件。
第十九条 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专科新生)应征入伍的,退役后在完成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区内普通专升本。
有以上情形的学生,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处分期未解除的除外。
第五章 服役期间的学业修习
第二十条 入伍学生,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学校同意,完成所在专业课程学习,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 课程修习要求
(一)学生应按规定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二)学院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条件、培养方案,拟定剩余课程的学习方式和考试办法,并通过适当、有效的方式给予学生必要的学业辅导;
(三)学院应安排责任心强的教师,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创作/设计)及答辩前工作;
(四)学生应当刻苦学习,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网络教学,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服役期间修习学业,需向学校征兵工作站递交如下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一)本人申请;
(二)部队团级单位批准证明;
(三)中文成绩单;
(四)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五)入伍学生服役期间修习学业备案审批表。
第六章 毕业班学生参军入伍
第二十三条 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学习,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答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按规定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十四条 对毕业班学生,学校创造条件在寒假前安排毕业答辩;如学生在启运前未完成答辩的,学校采取灵活方式组织答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上半年有参军入伍意愿的毕业班学生是否具备毕业条件进行毕业认定,具体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征兵工作站负责受理毕业认定申请。教务处牵头负责按征兵工作站提交的人员名单对申请人专业理论课程及相关学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开具《毕业条件认定书》,由学校征兵工作站发放《毕业条件认定书》,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能积极给予配合。寒假离校前提交申请的,在收到申请后迅速完成审核认定;离校后提交申请的,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在开学后兵役机关定兵前集中完成审核认定。
第七章 优抚优待
第二十六条 在校生(含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单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可以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寒暑假期间参加包头市昆都仑区组织的征兵体检、政审等征兵活动的学生,给予每生补助500元。
第三十条 退役复(入)学后,凡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按照高一等次标准发放奖励金(不含一等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复(入)学当年授予“国防励志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在评选“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三好学生”“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有服义务兵役经历的大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最美退役大学生士兵”荣誉称号,褒奖优秀的退役复(入)学学生。
第三十四条 应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退役后1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参加相关招录招聘;退役后2年内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手续。退役毕业生优先享受就业信息推送、就业推荐、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八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五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作为国防后备的中坚力量,应当始终保持优良作风。退役复(入)学后一年内应参加不少于16学时的保密教育和适应性教育。学校面向退役复(入)学开设相关选修课程。
第三十六条 校属各有关单位应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学校武装部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参与学生军事训练。
第三十七条 每年五月和十月为学校征兵政策宣传月,五月和十月的最后一周为征兵和退役政策咨询周,集中开展国防教育和政策咨询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各学院征兵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采取适当方式慰问入伍和退役复(入)学学生。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遇有国家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原《内蒙古科技大学在校学生征集入伍及退伍复学工作的实施细则》(内科大发〔2006〕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