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自治区《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总结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转专业学生在上一学年所在院系参加综合测评。
第四条 学生素质测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每学年9月份开展一次全校本专科学生素质测评;春学期仅面向毕业班学生开展测评。
第二章 测评内容与结果
第六条 学生素质测评包括基本素质测评和综合素质测评。
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政治、行为规范、学习态度和身心健康四个方面,测评结果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综合素质测评由学习成绩测评、社会实践测评、创新实践测评三个部分。测评结果为:学习成绩测评、社会实践测评、创新实践测评等三项测评成绩的加权分,其中学习成绩测评占比不得低于80%,社会实践测评占比不得超过5%、创新实践测评占比不得超过15%。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按年级分专业、分招生大类排序。
第三章 测评办法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综合评价,具体内容为:
(一)思想政治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热爱祖国,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3.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类理论学习及主题教育。
(二)行为规范
1.法治观念强,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网络行为规范,能够科学用网、依法用网、安全用网、文明用网;
3.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内蒙古科技大学校园文明公约》和校规校纪。
(三)学习态度
1.坚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求真学问,练真本领;
2.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3.遵守课堂行为规范与考试纪律,坚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
(四)身心健康
1.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和生活习惯,讲究卫生,热爱劳动,具有良好的审美趣味;
2.注重心理品质建设,努力增强情绪控制力、挫折耐受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体测达标
第九条 在上一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为不合格。
第十条 学习成绩测评是对学生学业水平的评价。补考或重修成绩不作为学习成绩测评的依据。
(一)计算公式
平均学分绩=Σ(课程成绩×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二)百分制下课程成绩按实际分数计算。
(三)五级记分制课程的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成绩,在计算学分绩时分别折算成百分制的95、85、75、65、55分。
(四)本学年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非英语专业通过大学英语四级(CET4)、六级(CET6),英语专业通过大学英语六级(CET6)、专业英语四级(MET-4)、专业英语八级(MET-8),分别按照追加一门课程,课程成绩按95分计算,课程学分按以下标准赋分(该学分不与培养方案关联):
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
大学英语等级考试(适用于非英语专业学生)
通过等级 |
大学英语四级 |
大学英语六级 |
学分 |
6 |
8 |
专业英语等级考试(适用于英语专业学生)
通过等级 |
专业英语四级/大学英语六级 |
专业英语八级 |
学分 |
5 |
7 |
注:通过俄语、日语等其他语种考试,参照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执行。
(五)平均学分绩计算公式只限于必修课、必选课。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测评
社会实践测评是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评价。社会实践测评起评分为2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或者减分,满分100分。
(一)加分项目及标准
1.品德修为(满分不超过40分)
(1)测评年度内,每参加5小时志愿服务活动加1分,最高不超过30分;
(2)“领雁之星”等宣讲成员,每次宣讲加2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退役复学后第2年,按以下办法加分(有多项立功受奖的,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
表一:学生在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加分办法
等级 分值 |
一等功 |
二等功 |
三等功 |
加分 |
30 |
20 |
15 |
表二:学生在服役期间受奖情况的加分办法
等级 分值 |
军级 及以上 |
师旅级 |
团 (支队)级 |
营 (大队)级 |
勋章、嘉奖、表彰、优秀义务兵 |
12 |
10 |
8 |
5 |
(4)国旗护卫队全体现役成员每学年加15分,非现役成员参加全校性重大活动每次加1分;
(5)测评年度内,义务献血一次加2分,两次至多次加4分(需出具献血证明);在校期间连续年度参加义务献血,另加3分;
(6)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做好人好事,酌情加1-10分;
(7)学生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加2分;受到校、市级表彰加另1分,受省级表彰另加2分,受国家级表彰另加3分;
(8)学院应根据实际,制定宿舍管理办法,给予学生合理加分鼓励,一学年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2.校园文化、体育、艺术活动(满分不超过40分)
(1)全校性大型文艺晚会表演者(含主持人)加4分;其他各类活动表演者(含主持人)加2分(可重复加分,最高不超过12分);
(2)五四合唱比赛、运动会等全校性群体活动可酌情加1-8分;
(3)担任全校性大型活动礼仪每次(每半天)加1分,其他活动礼仪加0.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4)参加各类文化、艺术竞赛,获奖学生按如下办法加分:
获奖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12 |
10 |
9 |
6 |
省级 |
9 |
7 |
6 |
4 |
市、校级 |
7 |
5 |
4 |
2 |
院级 |
4 |
3 |
2 |
1 |
注:1.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文化、艺术竞赛活动,获奖后出具证书或正规的证明材料后方可加分;2.个人比赛及校级以上辩论赛按获奖等级加分;3.四人以上集体项目获奖按获奖等级降1分加分;4.同一类型竞赛活动,多项获奖可重复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5.参与院级以上文艺竞赛3次及以上,未获奖者加2分;6.校内活动应有严格的组织程序,按规定进行加分;7.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及以上国旗护卫队汇演、竞赛等活动,按照校园文化竞赛活动进行加分;8.校外活动由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做好学生教育引导工作,科学组织,合理制定加分细则。
(5)体育竞赛获奖运动员按如下办法加分: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国家级 |
12 |
10 |
9 |
8 |
7 |
6 |
4 |
3 |
省级 |
9 |
7 |
6 |
5 |
4 |
3 |
2 |
1 |
市、校级 |
7 |
5 |
4 |
3 |
2 |
2 |
1 |
1 |
院级 |
4 |
3 |
2 |
1 |
1 |
1 |
1 |
1 |
注:1.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获奖后出具证书或正规的证明材料后方可加分;2.五人以上集体项目获奖按获奖等级降一级加分;3.同一类型竞赛活动,多项获奖可重复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4.参与院级及以上体育竞赛3次及以上,未获奖者加2分。
(6)田径比赛破记录者在上述标准上另加3分,集体项目另加2分,在一次比赛多次破纪录者只加一次分;
(7)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等级加3分,达到优秀等级加5分;
(8)担任体育竞赛裁判工作可以进行加分;
(9)担任学生军训教官加8分,依据学校有关聘任文件执行。
(二)减分项目及标准
1.在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卫生检查中,卫生不合格的宿舍成员,每次每人减2分;
2.在校园内控烟区(宿舍楼、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宿舍)吸烟的学生,每次减7分。
第十二条 创新实践测评
创新实践测评是对学生科学素养的评价。创新实践测评起评分为2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满分100分。
(一)创新创业竞赛(满分不超过50分)
创新创业竞赛指当年度由校团委认定的各级各类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竞赛、创业(计划)大赛,获奖学生按如下办法加分:
作者排位 项目 |
第一位作者 |
第二至三位作者 |
第四到五位作者 |
全国“互联网+” “挑战杯”赛事 |
特等奖 |
35 |
23 |
16 |
一等奖 |
30 |
20 |
15 |
二等奖 |
25 |
17 |
11 |
三等奖 |
20 |
14 |
10 |
省级“互联网+” “挑战杯”赛事 及国家级创新创业 竞赛 |
一等奖 |
20 |
14 |
10 |
二等奖 |
15 |
10 |
7 |
三等奖 |
10 |
7 |
5 |
优秀奖 |
7 |
5 |
4 |
省级创新创业竞赛 |
一等奖 |
15 |
10 |
7 |
二等奖 |
10 |
7 |
5 |
三等奖 |
7 |
5 |
4 |
优秀奖 |
5 |
4 |
3 |
市、校级 创新创业竞赛 |
一等奖 |
10 |
5 |
—— |
二等奖 |
7 |
4 |
—— |
三等奖 |
5 |
3 |
—— |
优秀奖 |
3 |
2 |
—— |
院级创新创业竞赛 |
一等奖 |
5 |
—— |
—— |
二等奖 |
4 |
—— |
—— |
三等奖 |
3 |
—— |
—— |
注:1.同一作品在评奖学年度累计获奖只计最高分;2.现场团体赛参赛者均按第一作者加分;3.创业类赛事按照前5位作者加分,其他比赛按照前3位作者加分;4.参与院级及以上科技竞赛未获奖作品的第一作者每次参赛加1分。
(二)论文(满分不超过15分)
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按如下办法进行加分:论文被SCI收录论文加15分;论文被EI期刊收录加6分,被EI会议收录加3分;论文被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及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收录、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被CSSCI(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收录加15分,扩展期刊收录加6分;论文被《新华文摘》论点摘要、《高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要及《高校文科学术文摘》论点摘要加6分;论文被CPCI(《科技会议论文收录索引,原ISTP》)收录论文加3分;若论文被多次收录,则按较高级别加分。
(三)专利(满分不超过15分)
专利发明人中排序第一位的学生,按如下办法进行加分:发明专利,每项加15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加4分;获国家版权局登记著作权人为内蒙古科技大学的计算机软件,每项加4分;获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权利人为内蒙古科技大学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项奖励加4分;获植物新品种保护登记,每项加4分。
第四章 测评组织与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十四条 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基本组织单位,各班级应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小组。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凡纳入学生社会实践测评、创新实践测评范围的各级各类校园文化、体育、艺术、科技活动,由校院两级团组织在综合测评前一周进行汇总、公示。
第十七条 基本素质测评应在学生个人学年(学期)总结的基础上以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习成绩测评依据学生成绩单,进行量化计算。
第十九条 社会实践测评依据学生提供的实践能力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证明、获奖证书等),进行量化计算。
第二十条 创新实践测评依据学生提供的学术科研成果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获奖证书、学术期刊、专利授权书等),进行量化计算。
第二十一条 测评程序
(一)各班级进行学生素质测评,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在班级内部公示3个工作日;
(二)学院汇总,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按年级分专业、分招生大类排序,并通过学生可知晓的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基本素质测评、学习成绩测评材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社会实践测评、创新实践测评材料报校团委审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综合测评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本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相应答复或处理。若学生对本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或处理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或得知处理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工部提交书面材料,学工部应在接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要求
(一) 学校鼓励全体同学成为注册志愿者,加入青年志愿者协会或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本办法所指志愿服务时长以“志愿北疆”APP记录为准,并由校团委和学院团总支认定。
(二)学生干部日常工作不得记录志愿服务时长,不得转化为社会实践加分。
(三)测评内容中,相关成果为上一学年以学生身份参加且署名中体现“内蒙古科技大学”的方为有效。
(四)测评内容中,涉及到对集体成果的量化时,应区分起主要作用者和次要作用者,根据实际贡献大小,分别予以计算。
(五)学院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在创新实践测评中,合理增加获得与专业学习高度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加分项目。
(六)经核实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的,取消综合测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