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的自治区级“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表彰奖励办法》及自治区高工委、教育厅、团委“关于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活动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条例。
一、 评选推荐范围和对象
1、 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及研究生;
2、 “优秀毕业生”在当年应届毕业生中评选;
3、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上学年评优的校级名单中评选。
二、 评选推荐标准
(一) 优秀毕业生
1、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社会主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志愿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创业。
2、 热爱所学专业,专业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秀;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强。在校期间获得过地市级(或校级)及以上奖励(包括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3、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规定体育锻炼标准;有一定的文学艺术修养。
4、 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品德优秀,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 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
(二)三好学生
1、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社会主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
2、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创新意识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有一定的文学艺术修养。
4、 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品德优秀,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 获得上学年度校级“三好学生”称号。
6、 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
(三)优秀学生干部
1、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社会主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
2、 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组织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在学生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有一定的文学艺术修养。
4、 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品德优秀,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 获得上学年度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学生干部。
6、 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
三、 评选推荐工作要求
1、 评选工作要在各学院党总支和行政的领导下进行。
2、 坚持“民主”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 “优秀毕业生”的候选人提名须在所在班级充分酝酿,由各学院组织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团总支、学生代表等人参加的评优会议民主评议产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候选人要在上学年评优的基础上,由各学院组织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团总支、学生代表等人参加的评优会议民主评议产生。
4、 各学院要将候选人名单公示,并做好评选的解释教育工作。
5、 学生工作部代表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最终名单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6、 对在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发明创造等方面事迹突出、影响重大的学生,可适当放宽智育、体育方面的评选条件,破格推荐为自治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7、 一名学生在“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限报一项,不允许兼报。
四、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五、 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1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