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内蒙古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推免生工作的管理
促进推免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推免生质量,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坚持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强化对考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的考核。通过推免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形成良好学习氛围,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创新人才。
二、遴选工作小组
组长:王亚雄
组员:李松波,郭贵宝,赫文秀,李国祥,王涛教师代表:刘金彦,马力通
三、申请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 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四年制专业前六个学期必修课程学分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 30%。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和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五)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日语三级)成绩≥60 分(100 分制)或≥425 分(710 分制)。
(六)本科学习阶段内必修课和专选课补考科目不得超过 1 门(无不及格成绩),特殊情况需经学院推免研究生遴选工作小组讨论研究决定。
(七)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本校本专业二级 教授(或学科带头人)牵头的三名以上(含三名)教授联名推荐,学生有 关材料(如获奖证书、论文、发明专利、创新创业比赛、主持大学生创新 实验计划等)和教授推荐信经学院公示、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 可不受上述第三条限制,直接进入推免能力素质测试环节。
(八)特别强调,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定要真实,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有作假行为,取消推免资格。
四、计分办法
(一)综合测评成绩
推免生综合测评成绩,由课程学习成绩、能力素质测试成绩构成,计分办法为:
综合测评成绩=课程学习成绩×75%+能力素质测试成绩×25%(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下同)。
(二)课程学习成绩
课程学习成绩以必修课程学分绩来衡量,总分为 100 分,考核范围为四年制专业前六个学期(第六学期学习成绩以教务处 2020 年 9 月 17
日前登录结果为准)
(三)能力素质测试成绩
能力素质测试主要突出对学生道德品质、创新精神、创新能力、专业
能力等方面,在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等方面为国家、自治区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可适当考虑,总分为 100 分。具体分配如下:
(1) 综合外语能力:满分 25 分。
其中:英语四级(日语三级)证 15 分,英语六级(日语四级)证
25 分,此项分数不累加。
(2) 科研与创新能力:满分 75 分。其中:
①以内蒙古科技大学为单位获批的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基金或类似项目(15 分);省部级大学生创新基金或类似项目(10 分);主持校级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3 分);(满分 15 分,此项分数不累加,取最高分)。
②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作者单位为内蒙古科技大学(原则上限第一名,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的可放宽到第二名),对不同类型的研究论文分别采用各有侧重的评价路径。对于基础研究,论文是成果产出的主要表达形式,评价重点是论文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评价重点是对解决生产实践中关键技术问题的实际贡 献,以及带来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现产业化应用的实际效果。以学生提交的材料现场进行成果认定,认定成绩最高不超过 30 分。
注:学院将以各种形式进行审核,如发现学术造假,将取消推免资格。
③获得教育部、团中央组织的国家级学科竞赛,一等奖 20 分,二等
奖 15 分,三等奖 10 分;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组织的学科竞赛,一等奖
15 分,二等奖 12 分,三等奖 8 分;自治区级(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团委主办力推的自治区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赛事,一等奖 12 分,二等奖 9 分,三等奖
6 分。(满分 20 分,此项分数不累加取最高分)
④获得国家专利授权(前三名);(5 分)
其中:发明专利第一名 5 分,第二名 3 分,第三名 2 分;实用新型
专利第一名 2 分
注:多项专利累加,分数不超过 5 分
⑤计算机等级证:二级 1 分,三级 2 分,四级 3 分。(满分 3 分)此项分数不累加。
⑥组织开展的与所学专业或报考专业密切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获得表彰(团队第一名或个人)。(2 分,此项分数不累加)
五、推免名额确定
初选学生名单经学院研究生推免遴选小组统计总分,审核盖章后选取前 7 名上报教务处。
六、材料上报及公示
(1) 上报时间:9 月 21 日下午 14:30 前提交材料至化学与化工学院逸夫楼E501。
(2) 公示时间:自学校教务处认定日起 10 天。
化学与化工学院教学办
2020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