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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8-2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79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校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确定。

我校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特别突出;评选学年学习成绩和社会活动测评排名均在专业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第六条评审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审项目及比重:总分100分;政治思想5分;学习能力35分;创新能力25分; 学生职务5分;优秀表彰15分;社会活动10分;其他5分。

1、政治思想占5分:

中共党员5分;共青团员3分;其它不加分。

2、学习能力占35分;

专业学习得分情况:占30分;计算公式:专业学习得分=[30-(学习成绩专业排名/专业人数)×30]

英语2分;国家6级及以上2分;国家四级1分;英语专业的学生本项不加分,在计算机方面按4分计算。

计算机2分;国家四级2分;国家三级1分;国家二级0.5分;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不加分,在英语方面按4分计算。

其它1分;指国家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的其它方面的任职资格书;只要有,就加1分。

3、创新能力占25分;

参加各类竞赛获奖:

获奖等级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优秀奖

国家级及以上

8

7

6

4

省部级

5

4

3

2

校、市级

4

3

2

--

说明:(1)获奖后出具证书或正规的证明材料及举办竞赛活动的正式文件后方可加分;具体级别由学校审核后确定。

(2)4人(含)以上集体项目获奖者,降一级加分;

(3)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励者按最高级别加分。

论文、专利加分

(1)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章,按以下标准加分。只对第一作者进行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等级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加分标准

4

3

2

1

(2)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作者

类别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三作者

国内A类学术期刊

6

4

3

国内B类学术期刊

5

3

2

普通学术期刊

3

2

1

注:论文作者单位须注明为内蒙古科技大学;期刊级别的认定参照内蒙古科技大学科技产业处最新制定的“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内A、B类学术期刊名录”。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ISTP、SSCI收录,加5分。

(3)获得国家专利的,属于发明专利的一项加5分;属于实用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项加3分;每多一项加1分,最多不超过8分。

4、学生职务占5分:

校、院学生会正、副主席,团总支副书记,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5分;校、院学生联合会正、副部长,学生党支部委员,学院团总支委员,社团各协会正、副会长,4分;班长、团支书,3分;团支部、班委委员2分。

5、优秀表彰15分:

个人受校、市级表彰加2分;受省部级表彰加3分;受国家级表彰加5分;作为主要负责人的集体受表彰按上述分值减1分加分。多项表彰可重复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6、社会活动10分:

社会活动得分情况:占10分;计算公式:社会活动得分=[10-(社会活动成绩专业排名/专业人数)×10]。

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获校级以上奖励,按“优秀表彰”加分。

7、其他5分:

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加5分。

第七条 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专业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经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后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及评审细则组织评审,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候选名单,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最终名单。最终确定的获奖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自治区教育厅,由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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