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
第四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校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确定。
我校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我校在校生的28%,分为3档,5%的特殊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15%的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8%的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各学院结合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内蒙古科技大学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